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离校外出管理规定(2019年7月修订)

发布者:祝菲尔发布时间:2019-08-01浏览次数:882

        为完善本科生的日常管理,鼓励本科生在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、专业实习、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的同时保障人身安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手册等相关规定,结合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  

第一条 离校外出指,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(除去寒暑假期及法定节假日以外,特指元旦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及国庆节等),因公或者因私离开学校到外单位、外地,或者在工作日内离校外出。因公离校外出主要指参加国内、国际学术会议、专业竞赛,到外单位进行科研项目训练、实验或实践等。因私离校外出主要指回家、探亲以及旅游等。  

第二条 本科生仅限于寒暑假期可以申请因私出国(境),其它学习时间段以及法定节假日均不能申请因私出国(境)。擅自出国(境)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  

第三条 本科生在校期间,除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外,因私外出旅游请假,一律不予准假。非寒暑假期间出国(境)旅游,一律不予准假。  

第四条 本科生在校期间,除法定节假日(不包括寒暑假期间的法定节日,特指元旦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及国庆节)以外,因公或者因私离校外出者,需由本人填写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离校外出申请单》(见附件1),写明详细事由,由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,报辅导员。3天以内(含3天)由辅导员审批;3-5天的,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(因公离校外出由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、因私离校外出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);5天及以上签报学校教务处。未经批准,擅自离校外出者,按旷课处理。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及相应后果,均由本人承担。  

第五条 本科生在法定节日期间离校外出,必须按法定节日规定时间离返校。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,必须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,填写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离校外出申请单》(见附件1),写明详细事由,由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,报辅导员。3天以内(含3天)由辅导员审批;3-5天的,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(因公离校由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、因私离校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);5天及以上签报学校教务处。未经批准,擅自早离校或晚返校者,按旷课处理。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及相应后果,均由本人承担。  

第六条 本科生在校期间,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,必须填写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离校外出申请单》(见附件1),由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,在辅导员处备案后方可外出旅游。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及相应后果,均由本人承担。  

第七条 本科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,必须按法定节日规定时间离返校,不允许提早离校或推晚返校,擅自早离校或晚返校者,按旷课处理。 

第八条 本科生因公离校出国(境)参加专业竞赛或学术会议,根据相关管理规定,必须通过学校“出国(境)系统”申请审批,由本科生教务审核,上报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,提交教务处备案。同时,本人须提交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参加国际交流申请表》(见附件2),由指导教师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,由辅导员备案。  

第九条 本科生因公离校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者专业竞赛等事宜,必须填写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参加国内学术活动申请表》(见附件3),由指导教师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,由辅导员备案。  

第十条 本科生在校期间外出实习,由本人提交《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实习申请表》(见附件4),明确实习单位、实习期限,由直系亲属签名后,提供实习单位接收意见,报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领导审批,由辅导员备案。  

第十一条 对旷课的本科生,应给予批评教育。凡未经请假、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,擅自缺席课程学习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,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的旷课学时,每天按3学时算;专业实习等实习课程旷课学时,每天按4学时计算。无论是否有课程学习,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,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,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。

第十二条 本科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数量者,给予相应的处分。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的,将按照《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连续两周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,作退学处理。

        1. 旷课累计112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        2. 旷课累计213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        3. 旷课累计314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        4. 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       5. 在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,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。

        第十三条 受到各类处分或校、学院、系通报批评者,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类评优、评奖。  

第十四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五条 以上细则的解释权归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。   




华东师范大学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

2019731




附件1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离校外出申请单.doc

附件2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参加国际交流申请表.doc

附件3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参加国内学术活动申请表.doc

附件4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实习申请表.doc